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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7-12-08 浏览次数:49475次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和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鄂卫生计生通〔2016〕4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政府领导下,卫生计生、教育行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结核病防控各项措施,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等。

 

一、职责与分工

(一)教育行政部门

1. 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制订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和措施;

2. 检查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

3. 落实学校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工作;

4. 配合卫生计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适时发布健康提示;

5. 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暴发疫情的处置等工作。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 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

2. 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 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4. 制订本地区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5. 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

(三)学校

1.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在卫生计生部门指导下,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2. 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

3. 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学校校长是结核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4. 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筛查和疫情处置工作;

5. 对师生和教职员工开展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

6. 做好不休学和已复学肺结核患者的在校治疗管理工作。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

1. 建立与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联动机制,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2. 负责为学校提供结核病防控工作培训和结核病疫情现场调查处置等业务技术指导;

3. 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时向学校通报辖区内结核病疫情信息;

4. 结核病门诊负责患者的诊断、治疗管理。

(五)定点医疗机构

1. 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和转诊;

2. 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通报结核病患者信息;

3. 对学生患者开展健康教育;

4. 负责学生结核病患者住院期间的规范化治疗。

(六) 其他医疗机构

1.对就诊的学生及教职员工肺结核疑似患者或已确诊患者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尤其是在患者的工作单位栏中要详细、准确地填写患者所在学校及班级名称,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2.按《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将患者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二、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措施

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工作是预防学校结核病疫情发生的基础。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一) 健康体检。学校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见附件1),由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及时反馈学校,由学校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

(二)健康教育。学校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附件2),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三)学校环境卫生。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四)监测与报告

1.晨检工作。中小学校应当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落实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

2.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班主任(或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并由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3.病例报告。对学校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由学校疫情报告人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疫情监测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每日浏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发现学校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由学校属地结防机构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将结果反馈给学校;每周对学校肺结核疫情进行监测分析,发现结核病报告数异常增高或疑似聚集疫情,立即与学校核实,确认疫情后立即上报当地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卡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完善17-24岁年龄段人群传报卡的基本信息(学校地址、院系、班级、职业及电话等),发现异常及时核实。

(2)学校要建立疫情监测联系机制,指定专人与校内各部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随时联系,保证监测信息畅通。

 

三、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防控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教职员工或学生中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各相关单位和机构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

(一) 两例及以内散发病例处置

同一学校同一学期发现2例及以下活动性肺结核或结核性胸膜炎患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所在学校,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防结构)对确诊的肺结核密切接触者(同班、同寝室和同办公室人员)进行可疑症状筛查,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组织师生到指定地点配合筛查工作(见附件3)。学校在一周内负责组织所有可疑症状者和PPD强阳性师生到当地结防机构(或定点医院)接受检查,并调查信息向区、市级疾控机构报告。

检查结束后未发现新的肺结核患者,按要求落实已知患者的治疗管理措施;如筛查发现新病例,则按三例及以上散发病例处置。

(二)三例及以上散发病例处置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结构)一个月内发现某学校肺结核患者发病总数≥3例、或3个月内一个班发病总数≥3例,应立即通知学校并派人深入学校核查,了解肺结核患者之间是否存在流行病学关联。

1.疫情核实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结构)应在24小时内将疫情核实结果(见附件4)和初次流调报告上报区级和市级市卫生计生部门,同时上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2.现场调查和处理

(1)组建由卫生管理人员、流行病学医师、临床医师、检验和健康促进专业人员组成的疫情现场处置工作组,分别负责现场调查、现场处置、卫生宣教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2)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调查现场基本情况(学校的详细地址、在校学生数、教职员工数、班年级组成及人数、学生来源、教室和宿舍容量、学校校医的配置等;结核病患者所在班级、宿舍等场所的环境卫生条件与分布情况)和疫情基本情况(首发病例和后病例发病、就诊、诊断和治疗处理的全过程,评价目前的健康状况;结核病患者的时间分布、班级及宿舍分布情况和相互间的联系;已采取的处理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根据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接触发生的场所和持续时间,确定筛查范围(附件3),对筛查发现的疑似患者,转诊至所属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确诊;完成确诊患者的个案流调,填写《武汉市肺结核患者个案调查表》(见附件5)。

(3)现场卫生宣教。在现场调查同时,学校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防结构),利用结核病知识专题讲座、展版和发放卫生宣传材料等方式,共同做好疫情发生学校的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工作。

3.现场控制措施

(1)确诊患者管理。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进行登记并按要求落实已知患者的治疗管理措施。

(2)预防性服药。PPD 试验强阳性并且硬结均径≥20mm或有水泡但胸片正常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在当地结防机构的指导下予以预防性服药干预,并安排专人督导管理和服药副反应的处理;拒绝接受预防性服药干预应在首次筛查后3月末、6月末和12月末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进行一次胸部X光片检查(见附件6)。

(3)其它密切接触者。建议定期进行随访复查,一旦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应立即到结防机构就诊检查。

(4)患者所处环境的处理措施。对患者学习、生活或居住的环境,加强开窗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对患者使用的被褥等物品要进行晾晒;如有必要可对患者教室、宿舍等定期进行消毒(可用0.5%~1.0% 过氧乙酸溶液薰蒸或过氧化氢复方空气消毒剂喷雾;也可用紫外线照射消毒)。

4.形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疫情现场调查处置结束后1 周内,现场处置小组应写出详细、全面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地的基本情况,疫情概况,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和处理措施,现场调查和处理过程,结论和建议等,及时上报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同级卫生监督机构。

5.患者治疗管理

(1)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确诊病例提供规范抗结核病治疗。对休学在家的病例,居住地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机构)应当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对在校治疗的病例,学校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机构)应当与学校共同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医疗卫生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复查。

(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机构)要指导学校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疑似病例确诊后,学校应当及时登记,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对不需休学的学生,应当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生活及学习。

 

四、学校肺结核患者休复学管理

1.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对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者,应开具休学诊断证明。根据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肺结核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

(1)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

(2)胸部X光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

(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4)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建议休学的其他情况。

2.患者经过规则治疗,病情好转,根据下列条件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院的医生可开具复学证明,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学校凭复学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

(1)菌阳肺结核以及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化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

(2)涂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后续2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3.对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的休、复课管理,可参照学生休、复学管理要求执行。

 

五、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学校所在的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定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级以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事件。

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情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的要求, 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实上述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疫情监测、密切接触者筛查、病例治疗管理、环境消毒、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和影响。

1.事件核实与上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对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核实,并组织转件进行风险评估。如确认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确定事件级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在事件确认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告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2.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

在学校的支持配合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根据疫情情况合理确定筛查范围。对密切接触者初次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非强阳性者,应当在2-3个月后再次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筛查,以便早期发现初次筛查时仍处于窗口期的新近感染者。

3.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

学校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协助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4.校园环境卫生保障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公共场所通风、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并在疾控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5.事件评估

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包括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六、监督与管理

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联合组织督导检查,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作为对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对报告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和不配合等原因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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